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目录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应纳税额


    第四章税收优惠


    第五章源泉扣缴


    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征收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第十四条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第十五条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六条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七条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第二十四条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三十五条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六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十八条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九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第四十条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五条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四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四十九条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第五十二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1日起至12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六条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佳节又重阳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本法自200811日起施行。19914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12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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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预售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是以房地产为经营对象的企业,房地产主要指房产、地产,都是不动产。房地产企业与一般的工业企业相比,具有单位价值大、投资成本高、开发周期较长等特点。正是由于这些特点,使得房地产企业与一般的工业企业存在一定的区别,尤其是在销售方式上。一般的工业企业以现销、赊销为主要方式,房地产企业的销售方式包括现售、预售、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等,其中以预售方式为主。所谓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购买人,并由购买人支付定金或房款的行为。预售业务一般发生在房地产企业取得预售商品房许可证之后、房屋竣工之前。对于房地产企业预售业务的处理,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有所不同,致使房地产企业的预售业务在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一、预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房地产企业预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为:当企业收到预售款项时,由于不符合收入的确认原则,所以不确认收入,而是作为负债计人预收账款,待房屋交给购买方时,再确认收入。即:收到预售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收账款;房屋交给购买方时,借记预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同时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开发产品


  二、预售业务的税务处理


  第一,营业税的处理。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所以当房地产企业预售房屋收到预收款项时,应计算并交纳相应的营业税,根据收到的款项金额和税率相乘即为要交的营业税,会计分录为: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同时根据计算出应交的城建税及教育附加,编制会计分录同上。


  第二,土地增值税的处理。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房地产企业符合土地增值税的交纳条件,所以在销售房地产时应交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方法是: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在实际工作中,分部计算比较繁琐,一般采用速算扣除法计算,即: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适用税率,其中增值额是销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其它扣除项目。为了保护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房地产企业还可以加计扣除。若是销售的旧房,扣除项目指的是旧房的评估价格。


  由以上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来看,房地产企业要计算其应交的土地增值税首先要计算出房地产销售的增长额,而计算增值额要先计算出该房地产可扣除的成本费用等扣除项目。对于房地产企业的预售业务,在销售时,房地产的开发还没竣工,其成本还不能核算出来,所以其土地增值税无法计算。对于这种情况,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有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由此看来,房地产企业的预售业务收到预售款项时,应按照收到款项和各地规定的预征比例计算应预交的土地增值税,根据计算出的土地增值税金额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


  第三,所得税的处理。为了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也有特别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定确定: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例】某市某房地产企业2008年取得预售房屋款项100万元,该市规定房地产企业预售业务所得税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为15%,土地增值税的预征比例为 2%。则该房地产企业在预交预售业务所得税时应作如下处理:预收款项的毛利是15万元(100×15%),应交的营业税是5万元(100×5%),应交的城建税及教育附加是0.5万元(5×7%+5×3%),预交的土地增值税是2万元(100×2%),预售业务应调整的应纳税额是7.5万元(15-5-0.5-2),房地产企业预售业务应预交的所得税是1.875万元(7.5×25%)。


  借:所得税费用       18750


  贷:应交税费        18750


  以上是房地产企业预售业务预交所得税的处理,待房屋竣工后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此外,企业会计准则对预售业务不确认收人,而税法规定取得预收款项时应交所得税,从而产生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房地产企业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根据预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计算出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所得税费用,同时要调整该年度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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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会计制度

                            目 录


  一、总说明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三、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附录: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一、总说明


  一、为了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施工企业。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15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45天内报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为金额单位,以下填至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佳节又重阳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特殊行业的企业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应当将其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371日起执行。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附注:


  1.有调进外汇业务的企业,应增设外汇价差科目;


  2.有发行不超过一年期债券的企业,应增设应付短期债券科目;


  3.企业其他业务中经营规模较大、收入较多的业务,可参照相应行业的会计制度,增设有关资产、成本、费用等科目进行核算。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三、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附录 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2003年,财政部文件(财会200327号),为了统一规范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施工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办法时,不再执行1992年印发的《施工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科目表


序号| 科目编号 | 科目名称 | 序号 |科目编号 | 科目名称
  --|------|------|----|-----|--------
    |      |一、资产类 | 17 | 132 |材料成本差异
   1| 101  |现金    | 18 | 133 |委托加工物资
   2| 102  |银行存款  | 19 | 137 |库存产成品
   3| 109  |其他货币资金| 20 | 139 |待摊费用
   4| 111  |短期投资  | 21 | 141 |长期投资
   5| 112  |应收票据  | 22 | 145 |拨付所属资金
   6| 113  |应收帐款  | 23 | 151 |固定资产
   7| 114  |坏帐准备  | 24 | 155 |累计折旧
   8| 115  |预付帐款  | 25 | 156 |固定资产清理
   9| 117  |内部往来  | 26 | 157 |临时设施
  10| 118  |备用金   | 27 | 158 |临时设施摊销
  11| 119  |其他应收款 | 28 | 159 |专项工程支出
  12| 121  |物资采购  | 29 | 161 |无形资产
  13| 122  |采购保管费 | 30 | 171 |递延资产
  14| 123  |库存材料  | 31 | 181 |待处理财产损溢
  15| 124  |周转材料  |    |     |
  16| 129  |低值易耗品 |    |     |
  ------------------------------------
  ------------------------------------
  序号| 科目编号 |  科目名称  |序号|科目编号 | 科目名称
  --|------|--------|--|-----|--------
    |      |二、负债类   |49| 313 |盈余公积
  32| 201  |短期借款    |50| 321 |本年利润
  33| 202  |应付票据    |51| 322 |利润分配
  34| 203  |应付帐款    |  |     |
  35| 204  |预收帐款    |  |     |四、成本类
  36| 209  |其他应付款   |52| 401 |工程施工
  37| 211  |应付工资    |53| 411 |工业生产
  38| 214  |应付福利费   |54| 421 |机械作业
  39| 221  |应交税金    |55| 431 |辅助生产
  40| 223  |应付利润    |  |     |
  41| 229  |其他应交款   |  |     |五、损益类
  42| 231  |预提费用    |56| 501 |工程结算收入
  43| 241  |长期借款    |57| 502 |工程结算成本
  44| 251  |应付债券    |58| 504 |工程结算税金
    |      |        |  |     |及附加
  45| 261  |长期应付款   |59| 511 |其他业务收入
    |      |        |60| 512 |其他业务支出
    |      |三、所有者权益类|61| 521 |管理费用
  46| 301  |实收资本    |62| 522 |财务费用
  47| 305  |上级拨入资金  |63| 531 |投资收益
  48| 311  |资本公积    |64| 541 |营业外收入
    |      |        |65| 542 |营业外支出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 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企业内部单位使用的备用金,通过“备用金”科目核算。
  二、企业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全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企业收付的现金,如果有外币现金的,应另行设置外币现金日记帐。
  第102号科目 银 行 存 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收入的一切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必须当日解交银行;一切支出,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以外,应按现行有关结算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或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并结出帐面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应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清楚,至少每月核对一次,发现差额,应及时查明更正。月份终了,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将银行存款的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调节相符。如有不符,属于银行对帐单差错的,应即通知银行查明更正;属于企业记帐差错的,应由企业作更正的会计分录或补记入帐。
  四、企业应指定专人签发银行支票,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签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商业汇票,也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企业不准出租、出借银行帐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五、有外币存款业务的企业,可在本科目下设置“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两个明细科目。
  企业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帐户的增加减少,一律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时,可按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也可按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合率。月份(或季度、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外币帐户的外币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帐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帐户人民币余额与原帐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作财务费用。
  外币现金以及外币结算的各项债权、债务,均应比照银行存款的方法记帐。
  六、有在外汇调剂市场买入外币的企业,买入外币增加的外币存款仍应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外汇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增设“外汇价差”科目核算。买入外币时,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借记本科目(××外币户)(同时登记外币金额),按照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借记“外汇价差”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贷记本科目(人民币户)。用买入的外币购买物资、支付费用,应分摊的外汇价差,借记有关材料物资、费用科目,贷记“外汇价差”科目。用买入的外汇偿还债务,按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借记有关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偿还债务所用外汇应分摊的外汇价差,借记“专项工程支出”“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外汇价差”科目。
  在外汇调剂市场卖出的外币,减少的外币存款应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实际取得的人民币与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的差额,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卖出的外币如为自调剂市场买入的,应冲销外汇价差,如有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卖出的外币,如为其他来源取得的,应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企业在调剂市场购入外汇额度支付的人民币,也在“外汇价差”科目核算。购入外汇额度时,按实际支付的人民币,借记“外汇价差”科目,贷记本科目(人民币户),并将买入外汇额度同时在备查簿中登记。
  企业因发生销售等业务而取得的外汇额度,应在备查簿中登记,卖出外汇额度取得的收入,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第109号科目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二、外埠存款是企业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企业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帐单等报销凭证时,借记“物资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当地银行时,根据银行的收帐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银行汇票存款是企业为了取得银行汇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在填送“银行汇票委托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委托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应根据发票帐单及开户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等有关凭证,经核对无误后,借记“物资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有多余款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银行本票存款是企业为取得银行本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付出银行本票后,应根据发票帐单等有关凭证,借记“物资采购”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因本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要求退款时,应填制进帐单一式两联,连同本票一并送交银行,然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帐单第一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企业同所属单位之间和上下级之间的汇解款项,在月终时如有未达的汇入款项,应作为在途货币资金处理。根据汇出单位的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在途资金”等明细科目,并按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或本票的收款单位和在途资金的汇出单位等设置明细帐。
  第111号科目 短 期 投 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的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各种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等。
  二、企业购入的各种有价证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含已经宣告发放,但未支取的股利和利息,应将其作为应收款项处理。企业应按照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和利息),借记本科目,按照应收取的股利和利息,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发放的股利和债券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其他应收款”科目。
  企业转让、出售有价证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帐面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投资收益”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12号科目 应 收 票 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结算工程价款,对外销售产品、材料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收到的支票应存入银行,并记入“银行存款”科目,不包括在应收票据之内。
  二、企业应设置“应收票据登记簿”,逐笔记录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收清票款后,应在“应收票据登记簿”内逐笔注销。
  三、企业收到应收票据,应按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工程结算收入”等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将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扣除贴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贴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帐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企业收到银行退回的应收票据和支款通知时,按应收票据票面金额,借记“应收帐款”科目,按所付利息,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所付本息,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申请贴现企业的银行存款帐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时,不足部分记入贷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五、企业对出票人进行追索清偿,获得票款及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应收帐款”科目,按追索的利息部分冲减垫付的利息,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如果追索的利息部分大于垫付的利息,差额部分冲减财务费用,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不同的票据种类分别设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13号科目 应 收 帐 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承建工程应向发包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和列入营业收入的其他款项以及销售产品、材料、提供劳务、作业,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作业单位收取的款项。企业为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作业单位代垫的包装费、运杂费,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预收的款项包括工程款、备料款、购货款等,应在“预收帐款”科目内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的借方核算企业应向发包单位、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作业单位收取的结算或销售款项,贷方核算已经收取的款项,以及按照规定从应收帐款中扣还的预收款项,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应收帐款。
  三、企业应收帐款如采用商业汇票结算的,收到商业汇票时,应将应收帐款自本科目转入“应收票据”科目。
  四、提取坏帐准备金的企业,经确认为坏帐的应收帐款,借记“坏帐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未提取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帐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时,提取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借记本科目,贷记“坏帐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未提取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设置“应收工程款”和“应收销货款”两个明细科目,并分别按发包单位和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作业的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14号科目 坏 帐 准 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坏帐准备金。
  二、企业根据应收帐款扣除相关预收帐款后的年末余额按规定比例提取坏帐准备金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当期应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大于已提取帐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提取,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小于帐面余额的,冲减管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三、发生坏帐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对于有预收帐款的单位,发生坏帐损失时,应将已收取该单位的预收款先行结转,借记“预收帐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然后,将应收该单位的款项净额,冲减坏帐准备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
  四、已确认并转销的坏帐损失,以后年度又收回的,应按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提取的坏帐准备金。
  第115号科目 预 付 帐 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工程合同规定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包括预付工程款和备料款,以及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购货款。
  二、企业预付分包单位工程款和备料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拨付分包单位抵作备料款的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材料”等科目。企业与分包单位结算已完工程价款时,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按规定预付货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所购商品、材料物资验收入库后,根据发票帐单的应付金额,借记“物资采购”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同时,应将预付的货款自本科目转入“应付帐款”科目,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分别设置“预付分包单位款”和“预付供应单位款”两个明细科目,并分别按分包单位和供应单位名称设置明细帐。
  第117号科目 内 部 往 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与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之间,或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由于工程价款结算,产品、作业和材料销售、提供劳务等业务所发生的各种应收、应付、暂收、暂付往来款项。
  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往来款项,可以通过企业(公司,下同)集中核算,以便掌握所属内部单位之间的结算情况,也可以由各内部单位直接结算,月终通过企业集中对帐,以简化核算手续。
  二、下列各项结算业务不在本科目核算:
  1.企业与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之间有关生产周转资金的下拨、上交,在“拨付所属资金”和“上级拨入资金”科目核算。
  2.企业拨给非独立核算的内部单位的周转金,应在“备用金”科目核算。
  三、本科目的借方核算企业与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及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之间发生的各种应收、暂付和转销的应付、暂收的款项,贷方核算企业与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及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之间应付、暂收和转销的应收、暂付款项。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应与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各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合计与贷方余额合计的差额相等。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反映应收内部单位的款项,贷方余额合计反映应付内部单位的款项。
  四、本科目应按各内部单位的户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企业与所属单位之间、所属单位与所属单位之间对本科目的记录应相互一致。
  为了确保往来单位之间往来款项的记录相一致,应使用“内部往来记帐通知单”(格式、内容由企业自行规定),由经济业务发生单位填制,送交对方及时记帐,并由对方核对后,及时将副联退回。每月终了,由规定的一方根据明细帐记录抄列内部往来清单,送交对方核对帐目;对方应及时核对并将一份清单签回发出单位。如有未达帐项或由于差错等原因不能核对相符的,应在签回的清单上详细注明。发出单位对于对方指出的差错项目应及时查明并作调整分录。
  第118号科目 备 用 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拨付给非独立核算的内部单位(如职能部门、施工单位、车间等,下同)备作差旅费、零星采购或零星开支等使用的款项。
  二、备用金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转借给他人或挪作他用。支用的备用金,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报销手续,交回余额。前帐未清,不得继续支付。
  三、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的单位,备用金领用部门支用备用金后,应根据各种费用凭证编制费用明细表,定期向财会部门报销,领回所支用的备用金。财会部门根据费用明细表,将支用数直接记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并给备用金领用部门补足备用金。除增加或减少备用金定额外,都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四、本科目的借方核算企业向各内部单位拨付的备用金,贷方核算企业向各内部单位收回的备用金,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各内部单位占用的备用金。
  五、本科目应按备用金领用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19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内部往来和备用金等应收款项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应收职工的各种赔款、罚款、存出保证金(如水泥纸袋押金、保函押金等)以及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二、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帐。
  第121号科目 物 资 采 购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各种材料物资的实际采购成本。
  发包单位拨入抵作备料款的材料,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购入材料物资的采购成本包括:(1)买价。(2)运杂费。(3)采购保管费,即企业的材料物资供应部门和仓库在组织材料物资采购、供应和保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其中买价应直接计入材料物资的采购成本;运杂费能分清负担对象的,直接计入有关材料物资的采购成本,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按材料物资的重量或买价的比例等分摊标准,分摊计入各有关材料物资的采购成本;采购保管费一般应先通过“采购保管费”科目核算,月终分配计入各材料物资的采购成本。
  三、购入材料物资在途中的损耗,除合理损耗(定额内损耗)以及按规定应由供应单位、运输单位负责赔偿的以外,凡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留待查明原因的损失,应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然后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再作相应的帐务处理。
  四、本科目的借方核算企业外购材料物资支付的材料物资的价款,发生的运杂费,分配计入材料物资采购成本的采购保管费,以及发包单位拨入抵作备料款的材料价款;贷方核算已经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物资的实际采购成本,以及应向供应单位、运输单位等收回的材料短缺或其他应冲减采购成本的赔偿款项;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已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但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材料物资。
  五、对于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但已验收入库的购入材料物资,企业应于月份终了按计划成本暂估入帐,借记“库存材料”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暂估应付帐款”科目,下月用红字作相同记录予以冲回,待下月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后,再按正常程序记帐,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六、本科目应设置“物资采购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七、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企业,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另外设置“在途物资”科目。
  第122号科目 采购保管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材料物资供应部门及仓库为采购、验收、保管和收发材料物资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采购保管费一般包括:采购、保管人员的工资、工资附加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护费、检验试验费(减检验试验收入)、材料整理及零星运费、材料物资盘亏及毁损(减盘盈)等。
  二、企业发生的采购保管费,应于月份终了时全部分配计入本月购入的各种材料物资的实际采购成本。为均衡年度内各月材料物资的采购成本的负担,采购保管费也可按预先确定的分配率进行分配,按计划分配率分配的采购保管费与实际发生的采购保管费的差额,平时可留在本科目内不予结转,在编制月份资产负债表时,列入“待摊费用”项目,如为贷方余额作抵减待摊费用处理。年度终了时,本科目的余额应全部计入材料物资的采购成本,不留余额。
  三、本科目借方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采购保管费用,贷方核算已分配计入材料物资采购成本的采购保管费。采用按计划分配率分配采购保管费的企业,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实际发生数大于计划分配数的差额,贷方余额反映实际发生数小于计划分配数的差额。
  四、本科目应按采购保管费费用项目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23号科目 库 存 材 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各种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二、企业各种库存材料一般应作如下分类:
  1.主要材料。指用于工程或产品并构成工程或产品实体的各种材料,如黑色金属材料、有色金属材料、木材、硅酸盐材料、小五金材料、电器材料、化工材料等。
  2.结构件。指经过吊装、拼砌和安装而构成房屋建筑物实体的各种金属的、钢筋混凝土的、混凝土的和木质的结构件等。
  3.机械配件。指施工机械、生产设备、运输设备等各种机械设备替换、维修使用的各种零件和配件,以及为机械设备准备的备品备件。
  4.其他材料。指不构成工程或产品实体,但有助于工程或产品形成,或便于施工、生产进行的各种材料,如燃料、油料、饲料等。
  三、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外购、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发包单位转帐拨入、其他单位投入、盘盈等原因增加的材料物资。已经验收入库,但月终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外购材料,应在借方按计划成本暂估入帐,待下月初用红字予以冲回。贷方核算领用、发出加工、对外销售以及盘亏、毁损等原因减少的材料,期末余额反映库存的材料物资。
  四、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对于发出的材料,可根据情况选择使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计价。对不同的材料可以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材料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在年度财务报告中加以说明。
  五、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应当按月结算其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六、本科目应按材料的类别、品种、规格和保管地点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24号科目 周 转 材 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和在用的各种周转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周转材料是指企业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能多次使用,并可基本保持原来的形态而逐渐转移其价值的材料。如模板、挡板、架料及其他周转材料等。
  二、企业可根据使用周转材料的具体情况,采取下列不同的摊销方法:
  1.一次摊销:一般应限于易腐、易糟的周转材料,于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费用。
  2.分期摊销:根据周转材料的预计使用期限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3.分次摊销:根据周转材料的预计使用次数分次摊入成本、费用。
  4.定额摊销:根据实际完成的实物工作量和预算定额规定的周转材料消耗定额,计算本期摊销额。
  三、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1.在库周转材料;
  2.在用周转材料;
  3.周转材料摊销。
  四、企业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周转材料,比照“库存材料”科目的核算方法,在“在库周转材料”明细科目中核算。施工现场领用主要材料等作周转材料使用时,应将其成本自“库存材料”科目转入本科目(所属“在用周转材料”明细科目)。
  领用的周转材料,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在用周转材料”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在库周转材料”明细科目)。根据采用的摊销方法,计算周转材料摊销时,借记“工程施工”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周转材料摊销”明细科目)。
  采用一次摊销办法的周转材料,领用时应将其成本一次全部计入成本,借记“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在库周转材料”明细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周转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于月份终了,分摊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记“工程施工”等有关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
  周转材料报废时,应由负责使用部门填制周转材料报废单,财会部门应根据报废单进行检查核对,并计算报废周转材料的已提摊销和应补提的摊销。对于报废周转材料按月汇总后,将已提摊销借记本科目(“周转材料摊销”明细科目),将应收赔偿款,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将入库残料价值,借记“库存材料”科目,将应补提的摊销额借记“工程施工”等科目,将报废的周转材料价值,贷记本科目(“在用周转材料”明细科目)。
  五、采用计划成本进行周转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周转材料的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应在“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并应随着计划成本的转销而转入有关科目。
  第129号科目 低值易耗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所有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年限较短,或价值较低,不作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
  二、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不同的低值易耗品采用不同的摊销方法:
  1.一次摊销:价值较小的,可以在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费用。玻璃器皿等易碎物品可不论其价值大小,在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
  2.分期摊销:价值较大的,可以根据耐用期限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3.五五摊销:即领用时摊销50%,报废时再摊销50%。
  三、本科目应设置“在库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和“低值易耗品摊销”三个明细科目,库存低值易耗品的明细核算与库存材料相同,在用低值易耗品应按各使用部门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的借方核算企业库存及在用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贷方核算低值易耗品摊销价值及盘亏、报废、毁损等减少的低值易耗品价值,期末余额反映期末所有在库低值易耗品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以及在用低值易耗品的摊余价值。
  五、企业要建立低值易耗品的领用、报废、以旧换新和损失赔偿制度,并按制度规定办理凭证手续及进行会计处理。各使用部门应设置在用低值易耗品明细帐(包括数量和金额),定期与实物核对,并与财会部门的帐面金额进行核对。
  对于领用的低值易耗品,企业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费用的低值易耗品,按领用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在库低值易耗品);对于需要分期摊销的低值易耗品,按领用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贷记本科目(在库低值易耗品),并将应提摊销数,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摊销)。
  企业的低值易耗品报废时,应由负责使用部门及时填制低值易耗品报废单。财会部门应根据报废单进行检查核对,并计算报废低值易耗品的已提摊销和应补提的摊销。对于报废低值易耗品,按月汇总后,将已提摊销借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摊销),将应收赔偿款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将入库残料价值借记“库存材料”科目,将应补提的摊销数,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将报废的低值易耗品的价值,贷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
  六、采用计划成本进行低值易耗品日常核算的企业,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应在“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并应随着计划成本的转销而转入有关科目。
  第132号科目 材料成本差异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应认真制定材料价格目录,列出各种材料的名称、规格、编号和计划单位成本。计划单位成本除有特殊原因可及时调整外,在年度内一般不作变动。
  二、购入、发包单位拨入抵作备料款、自制及委托加工材料的成本差异,应分别自“物资采购”、“辅助生产”和“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转入本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记入本科目借方;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记入本科目贷方。库存材料(包括库存低值易耗品、库存周转材料)因调整计划成本所发生的差额,应自“库存材料”等有关科目转入本科目。调整减少计划成本的数额,记入本科目的借方,调整增加计划成本的数额,记入本科目的贷方。
  三、领用、发出或报废的各种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应自本科目转入“工程施工”、“工业生产”、“机械作业”、“辅助生产”、“管理费用”、“采购保管费”等有关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蓝字登记,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四、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可按当月材料成本差异率计算,也可按上月差异率计算。计算分配成本差异的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在年度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当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本月收入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上月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五、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各种外购、自制、委托加工入库材料(包括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贷方核算各种材料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及分摊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月末借方余额反映各种库存材料、在库和在用低值易耗品、在库和在用周转材料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贷方余额反映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六、本科目应按材料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第133号科目 委托加工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
  二、委托加工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一般包括:(1)加工中耗用的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2)支付的加工费用;(3)支付加工材料物资往返运杂费。
  三、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发送外单位加工的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和成本差异)和发生的加工费用及往返运杂费,贷方核算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和退回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反映委托加工但尚未完成或尚未验收入库的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以及发生的运杂费及加工费。
  四、本科目应按加工合同和受托加工单位设置明细帐,记录发出材料物资的名称、数量、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和成本差异)、发生的加工费和运杂费、退回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和成本差异),以及加工完成的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和成本差异)等资料。
  第137号科目 库存产成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及企业所属内部独立核算的附属工业企业库存的各种产成品的实际成本。
  企业或企业附属工业企业接受外单位来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在制造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视同产成品,一并在本科目核算。制造或修理完成后,直接发交委托单位的代制品和代修品,由“工业生产”科目直接转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已经完成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以及盘盈的产成品的实际成本,贷方核算售出产成品的实际成本,以及结转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盘亏、毁损产成品的实际成本。月末借方余额反映库存产成品的实际成本。
  三、企业自用的产成品,如税法规定需要缴纳产品税或营业税的,应视同产品销售处理;不需要缴纳产品税或营业税的,可将其实际成本自本科目直接转入有关科目,不作销售处理。
  四、各种库存产成品也可按计划成本进行核算。
  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应增设“产成品成本差异”科目,核算产成品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并应按月将产成品成本差异按照存销比例进行分配,将售出产成品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五、本科目应按产成品种类、名称、规格和存放地点设置明细帐。
  六、采用赊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产品,并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定销售收入实现的企业,可增设“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产成品发出或办妥赊销、分期收款销售合同(手续)后,将赊销或分期收款的产成品实际成本,从本科目转入“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按合同规定期限收取销售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并按当期收回的价款占应收价款总额的比例计算结转已销售实现的产成品的销售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第139号科目 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一次支付数额较大的财产保险费、排污费、技术转让费及施工机械安装、拆卸、辅助设施和进出场费等。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以及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费用,在“递延资产”科目核算,均不属本科目核算范围。
  二、企业发生各项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各项待摊费用按受益期限分期摊销时,借记“工程施工”、“工业生产”、“机械作业”、“辅助生产”、“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照费用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第141号科目 长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二、债券投资应按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计帐。
  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三、本科目应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1.股票投资;
  2.债券投资;
  3.其他投资;
  4.应计利息。
  四、企业进行股票投资,按实际投资金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如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的,应将这部分股利从长期投资成本中减除,作其他应收款处理。即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股利后的股票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按应收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股票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收到发放的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对于购买股票价款中含有已宣告发放股利的,还应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根据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按持股比例计算本企业所拥有的权益的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减少,作相反分录。分得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对于购买股票价款中含有已宣告发放股利的,还应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
  五、企业认购的债券,应于付款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应计利息的,还应将这部分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企业应于会计期间终了时,计算本期应计未收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如果企业购入债券价格高于或低于债券票面金额,其溢价或折价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分期平均分摊,即于各会计期间终了时,按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溢价或折价金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借贷方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时,按本息合计数,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本金数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已计利息数,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未计利息数,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六、企业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投资时,应按实际支付的款项或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按实际支付的金额或投出资产的帐面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投资的,还应按其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
  向其他单位投资分得的利润,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股票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收回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借记“固定资产”、“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收回数与帐面数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七、本科目应按股票、债券种类和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45号科目 拨付所属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拨付所属内部独立核算但不独立纳税单位用于生产和经营的资金。
  企业与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之间因购销和其他业务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和收付款项等,应在“内部往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和“上级拨入资金”科目核算。
  二、企业拨出的固定资产,按帐面净值入帐;拨出的流动资产,按帐面实际拨出数入帐。
  三、本科目的核算内容,应与所属单位使用的“上级拨入资金”科目的核算内容相一致。
  四、本科目的借方核算拨付给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资金,贷方核算从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收回的资金,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拨付给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资金的期末数额。
  五、本科目应按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户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51号科目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
  企业应依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订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分为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并根据管理需要选择适合本企业的分类方法,对其进行明细分类。
  二、企业的固定资产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入帐原价:
  1.购入的固定资产,为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买价或售出单位原价(扣除原安装费用)、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成本以及缴纳的税金;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为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
  3.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以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记帐价值;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为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设备价款及发生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
  5.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为原固定资产帐面原价,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受赠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入帐,或根据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据确定其价值。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7.盘盈的固定资产,为同类固定资产重置完全价值。
  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和其他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折合差额,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三、企业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帐面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四、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计入“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单独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交付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长期应付款”科目。租赁期满,如按合同规定将设备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应进行转帐,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累计折旧”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净值,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五、企业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借记“长期投资”、“累计折旧”科目,贷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企业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六、临时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在租入固定资产上进行的改良工程,独立形成固定资产的,应按实际发生的工程支出,列作固定资产并按其性质进行分类。
  第155号科目 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企业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
  四、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固定资产的已提折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固定资产原价、折旧率和实际使用年数等资料进行计算。
  第156号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企业临时设施的清理可在本科目设置“临时设施清理”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应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库存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收益”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逐一设置明细帐。
  第157号科目 临时设施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保证施工和管理的正常进行而建造的各种临时设施的实际成本。
  二、企业购置临时设施发生的各项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需通过建筑安装活动才能完成的临时设施,其支出可先通过“专项工程支出”科目核算,发生费用支出时,借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完成交付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三、出售、拆除、报废不需用或不能继续使用的临时设施,可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设置“临时设施清理”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按临时设施帐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临时设施清理”科目,按已提摊销额,借记“临时设施摊销”科目,按其帐面原值,贷记本科目。发生的变价收入和收回的残料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库存材料”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临时设施清理”科目;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临时设施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清理后的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净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按临时设施种类和使用部门进行明细核算。
  第158号科目 临时设施摊销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各种临时设施的摊销。
  二、企业各种临时设施应根据使用年限和服务对象合理确定分摊方法,按月分期摊销。月份终了,企业按月计算的临时设施摊销,借记“工程施工”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出售、拆除、报废和毁损的临时设施转入清理,按临时设施帐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临时设施清理”科目,按已提摊销数,借记本科目,按临时设施帐面原价,贷记“临时设施”科目。
  企业盘亏的临时设施,按其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摊销数,借记本科目,按临时设施原价,贷记“临时设施”科目。
  第159号科目 专项工程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各种专项工程,包括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改建扩建,固定资产修理,购入需要安装设备的安装工程以及建造临时设施等各种专项工程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企业购入的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不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外购的专门用于专项工程的物资,应在本科目单独设置“专项工程物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企业购入的专项工程使用的材料物资,借记本科目,贷记“物资采购”等科目。专项工程使用的材料物资,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本科目(专项工程物资)、“库存材料”等科目。应负担的职工工资,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按规定以售价结算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辅助生产等部门为专项工程提供的水、电、设备安装、修理和运输等劳务,应按月根据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辅助生产”等有关成本费用科目。专项工程发生的其他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
  三、专项工程以出包方式出包给企业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施工建设的,应于办理工程结算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内部往来”科目。承包工程的内部施工单位应借记“内部往来”科目,贷记“工程结算收入”科目。
  出包给外单位施工的专项工程,预付的工程款,借记“预付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工程完工与承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应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结转预付的工程款,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预付帐款”科目;补付的工程款,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企业发生的工程借款利息,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属于工程在建期间的借款利息,列为专项工程支出,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即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专项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后的借款利息,计入企业财务费用,不在本科目核算。
  用外币借款进行的专项工程,因外币折合率变动而发生的汇兑损益,在项目尚未完工交付使用之前,列入专项工程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即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后发生的汇兑损益,直接计入企业财务费用,不在本科目核算。
  五、企业购入的需要安装设备在交付使用之前,有关设备的购入成本,以及发生的安装费用,应先通过本科目核算,按其购入发生的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的安装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再将全部成本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六、企业融资租入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在交付使用之前,有关融资租入设备的价款,发生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均先通过本科目核算,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再将全部成本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七、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工程的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临时设施”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八、本科目应按工程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九、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专项工程实际支出及购入尚未使用的专项工程物资。
  第161号科目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二、企业购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实际成本记帐。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应当按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记帐。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帐。
  1.企业购入或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无形资产,应按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3.企业用已入帐的无形资产向外投资,按确认价值,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4.企业转让已入帐的无形资产,收到转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各种无形资产应分期摊销,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帐。
  五、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价值。
  第171号科目 递延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如开办费,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和其他待摊费用等。
  二、企业发生的各项递延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各种递延费用均应分期平均摊销,其中开办费应当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以后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在修理间隔期间分期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内分期平均摊销;其他递延费用应按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在一定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递延资产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81号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溢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二、盘盈的各种材料、库存商品、产品、固定资产等,借记“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库存产成品”、“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
  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库存商品、产品、固定资产等,借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库存产成品”、“固定资产”等科目。
  三、各种盘盈、盘亏和毁损的财产物资,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转销:
  流动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固定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
  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的盘亏,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物资在运输途中的短缺和损耗,除合理的途耗应计入材料物资的采购成本外,能确定由过失人负责的应自“物资采购”科目转入“应付帐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外,尚待查明原因和需经批准才能转销的损失,先通过本科目核算。查明原因后,再分别处理:属于应由供应单位、运输机构、保险公司或其他过失人负责赔偿的损失,借记“应付帐款”、“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应将扣除残料价值、过失人和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定额内短缺或超定额盘亏和报废损失,借记“采购保管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设置“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和“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两个明细科目。
  六、本科目月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溢余,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损失。
  第201号科目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各种借款。企业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借款,在“长期借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借入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帐,并按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第202号科目 应付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外发生债务时所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企业开出、承兑或以承兑汇票抵付货款时,借记“物资采购”、“应付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时,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银行支付本息通知时,借记本科目和“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应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合同交易号、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详细资料。应付票据到期付清时,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203号科目 应付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购买材料、物资和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以及因分包工程应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价款。
  企业按照规定预付供应单位的购货定金或部分货款和预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款、备料款,应先通过“预付帐款”科目核算。
  二、企业购入材料物资发生的应付帐款,应按全部金额,借记“物资采购”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上述材料物资已经预付购货定金或部分货款的,则应将预付的定金或货款自“预付帐款”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帐款”科目。支付货款时,应扣除已付的购货定金或部分货款,以免重复支付。补付的货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采购材料物资已验收入库,但发票帐单未到,货款尚未支付的,一般应在月份终了,根据收料凭证按材料计划成本暂估入帐,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分录,予以冲回。收到发票帐单时,借记“物资采购”科目,贷记本科目或“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款项,应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帐单,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企业与分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根据经审核的分包单位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结算应付的已完工程价款,借记“工程施工”科目(按规定作为自行完成工作量的工程),贷记本科目。按合同规定以预付的工程款和备料款抵减应付工程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帐款”科目。支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企业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抵作应付帐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五、本科目应分别设置“应付工程款”和“应付购货款”两个明细科目,并分别按分包单位和供应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204号科目 预收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工程合同规定预收发包单位的款项,包括预收的工程款和备料款,以及按照购销合同规定预收购货单位的购货款。
  二、企业按规定预收的工程款和备料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发包单位拨入抵作备料款的材料,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材料结算价格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企业与发包单位结算已完工程价款时,从应收工程款中扣还预收的工程款和备料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
  三、企业按合同规定预收的销货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结算销货款时,应将预收的货款结转记入“应收帐款”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
  四、本科目应分别设置“预收工程款”和“预收销货款”两个明细科目,并分别按发包单位和购货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209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内部往来和其他应交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统筹退休金等。
  二、企业发生的各项其他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应付和暂收款项的类别和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211号科目 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发给职工个人但按规定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和技术改进奖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月应付的职工工资,不论是否全部在本月内支付,都应在本月内记入本科目。
  三、企业按照规定手续向银行提取现金,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如代垫房租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应由发放工资的单位及时交回财务会计部门,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月份终了,企业应将本月应付的工资按职工的工作部门和服务对象进行分配,借记“工程施工”、“工业生产”、“机械作业”、“辅助生产”、“采购保管费”、“管理费用”、“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设置“应付工资明细帐”按照职工类别分设帐页,按工资的组成内容分设专栏,根据“工资单”或“工资汇总表”进行登记。
  第214号科目 应付福利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福利费。
  二、企业提取的福利费,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支付的职工医药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用以及应付的医务、福利人员工资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福利费结余。
  第221号科目 应交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营业税、产品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所得税、土地使用税、特别消费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以及其他不需预计应交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应按其不同的列支渠道,借记下列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1.营业税、产品税、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科目或“其他业务支出”科目(产品销售、劳务供应等业务发生的营业税金);
  2.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3.所得税,借记“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科目;
  4.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借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三、企业交纳各种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与税务机关结算或清算后,补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交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应交税金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应交未交的税金,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金。
  第223号科目 应付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投资者的利润。包括应付国家、其他单位以及个人的投资利润。企业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合作项目,如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应付给合作单位或个人利润的,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月份或年度终了,企业根据利润分配办法,计算确定的应付利润,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的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投资单位、投资人姓名分户设置明细帐。
  第229号科目 其他应交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交税金、应付利润以外的其他应上交的款项,如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等。
  二、企业计算出应交纳的各种款项,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上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交款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31号科目 预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预先提取但尚未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如预提收尾工程费用、预提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
  二、企业按规定的条件预提收尾工程费用时,借记“工程施工”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可直接计入本科目的借方。收尾工程完成后,实际支出与预提费用之间的差额,应全部转入当月“工程施工”科目,不得保留余额。
  三、企业预提固定资产修理费用时,借记“工程施工”、“工业生产”、“机械作业”、“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通过“专项工程支出”科目核算,借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修理完成后,将发生的支出结转记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实际支出总额与预提费用总额的差额,应全部转入当期有关成本费用科目,不得保留余额。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数的数额较大时,可分摊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四、本科目应按照费用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41号科目 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借款。
  二、企业借入长期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专项工程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长期借款,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借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在固定资产购建完成交付使用并且办理竣工决算后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以及其他长期借款的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和借款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51号科目 应付债券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实际发行的债券及应付的利息。
  有发行短期债券的企业,应另设“应付短期债券”科目进行核算。
  二、本科目应设置“债券面值”、“债券溢价”、“债券折价”和“应计利息”四个明细科目,并按债券种类和期限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行债券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按债券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面值),溢价或折价发行的债券,还应按实收金额与票面金额之间的差额,贷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或借记本科目(债券折价)。支付的债券代理发行手续费及印刷费,借记“专项工程支出”、“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债券应按期计提利息。溢价或折价发行的债券,其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债券票面金额的差额,应在债券存续期间分期摊销。
  分期计提利息及摊销溢价、折价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面值发行债券应计提的利息,借记“专项工程支出”、“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溢价发行的债券,按应摊销的溢价金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按应计利息与溢价摊销额的差额,借记“专项工程支出”、“财务费用”科目,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折价发行的债券,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和应计利息之和,借记“专项工程支出”、“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折价),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五、债券到期,支付债券本息时,借记本科目(债券面值和应计利息),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企业在准备发行债券时,应将待发行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票面利率、还本期限与方式、发行总额、发行日期和编号、委托代售部门等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第261号科目 长期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如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
  二、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应支付的融资租赁费,借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的安装调试等费用,借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支付融资租赁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付的各种长期应付款数额。
  第301号科目 实收资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实际收到的投资人投入的资本。
  二、企业对于投资人投入的资本,应当按实际投资数额入帐。国家拨给企业的专项拨款,除另有规定者外,应作为国家投资入帐。
  三、收到投资人现金投资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投资人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时,应以确认的价值在验收后入帐,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收到投资人无形资产、材料物资投资时,以确认的价值,借记“无形资产”、“库存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将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借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拨给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供其使用的生产经营资金,应通过“拨付所属资金”科目核算,不从本科目中直接冲销;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收到上级拨给的生产经营资金,通过“上级拨入资金”科目核算,不使用本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投资人设置明细帐。
  第305号科目 上级拨入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收到上级企业拨给的用于生产经营使用的资金。
  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与上级企业之间因购销和其他业务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和收付款项等,应在“内部往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收到上级企业拨入的固定资产,应按其净值入帐;拨入的流动资产,按其实际拨入数入帐。
  三、本科目借方核算上级企业从本单位收回的拨入资金,贷方核算上级企业实际拨入的资金,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上级企业拨入资金期末数额。
  四、本科目的记录应与上级企业的“拨付所属资金”科目的有关记录相互一致。
  第311号科目 资本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取得的资本公积金。包括接受捐赠、资本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
  二、企业收到现金捐赠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实物捐赠时,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
  对于投资人缴付的出资额大于注册资本而产生的差额,应作为资本溢价。投资人实际缴付资本时,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出资额,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按投资人在新增注册资本中应占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借贷方的差额,贷记本科目。
  企业按规定对财产价值进行重估产生的增值,借记“库存材料”、“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将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四、本科目按资本公积金形成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资本公积金结存余额。
  第313号科目 盈余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金。企业提取的公益金在本科目内设明细科目核算。
  二、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将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提取的盈余公积金结存余额。
  第321号科目 本年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实现的利润(或亏损)总额。
  二、企业应于月末将“工程结算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的月末余额,转入本科目贷方,即借记“工程结算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工程结算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营业外支出”等科目的月末余额,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即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工程结算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营业外支出”科目。将“投资收益”科目的净收益,转入本科目,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投资损失,作相反会计分录。
  三、年度终了,企业应将本年实现的利润总额,全部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亏损,作相反分录。
  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322号科目 利润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结存余额。
  二、本科目一般应设置“应交所得税”、“应交财政特种基金”、“盈余公积补亏”、“提取盈余公积”、“应付利润”和“未分配利润”等明细科目。
  三、企业计算应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应交所得税)。
  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应交财政的特种基金,借记本科目(应交财政特种基金),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
  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时,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盈余公积补亏)。
  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借记本科目(提取盈余公积),贷记“盈余公积”科目。
  企业应分给投资者的利润,借记本科目(应付利润),贷记“应付利润”科目。
  四、年度终了,企业将全年实现的利润总额,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如为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同时将本科目所属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所属“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如有余额,借方为未弥补的亏损,贷方为未分配的利润。
  年度终了,除了“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本科目所属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五、企业上年度年终结帐后发现的上年度需要调整的会计事项,如果涉及以前年度损益的,应在本科目“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核算。调整增加的上年利润或调整减少的上年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应补交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贷记“应交税金”科目;调整减少的上年利润或调整增加的上年亏损,借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贷记有关科目,调整减少应交的所得税,借记“应交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
  六、本科目的年末余额为历年所积存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第401号科目 工程施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工程施工费用,包括房屋、建筑物、设备基础等的建筑工程,管道、输电线路、通讯导线等的敷设工程,特殊炉的砌筑工程,金属结构工程,上下水道工程,道路工程,铁路工程,矿山掘进工程,以及生产、动力、起重、运输、传动等各种需要安装设备的装配、装置工程等的施工费用。其中房屋等建筑物工程施工费用,除了包括其本身的施工费用外,还应包括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的价值。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费用以及为测定安装工程质量对单个设备进行的试车费用,一般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
  二、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成本核算对象可根据本企业施工组织特点、所承包工程实际情况和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而确定。成本项目一般应包括:(1)人工费;(2)材料费;(3)机械使用费;(4)其他直接费;(5)间接费用(指企业各施工单位,如工程处、施工队、工区等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其中,属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等直接成本费用,直接计入有关工程成本,间接费用可先在本科目设置“间接费用”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月份终了,再按一定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的工程成本。
  三、企业发生的各项施工生产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材料”、“应付工资”、“辅助生产”、“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应根据工程合同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按月或按期结算已完工程成本。采用按月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应按月结算已完工程(即本月结算工程,下同)实际成本,借记“工程结算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竣工后一次结算或分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应按合同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期结算已完工程成本,借记“工程结算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按月或按期结算的已完工程成本,可根据期末未结算工程成本累计减未完工程成本进行计算。期末未完工程成本是指期末尚未办理结算的工程成本。
  四、本科目的月末余额,为未完工程的实际成本。
  五、本科目应按成本核算对象设置明细帐,并按规定的成本项目分设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第411号科目 工业生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所属内部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如预制构件厂、机械加工厂等)为满足工程施工需要进行产品(包括代制品、代修品)生产所发生的各种生产费用。
  本科目是附属工业企业的专用科目。不实行内部独立核算的车间或部门为工程施工服务所发生的自制材料、修理等费用,在“辅助生产”科目内核算,不使用本科目。
  企业所属内部独立核算的机械站、运输队、材料供应部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分别在“机械作业”、“采购保管费”等科目核算,也不使用本科目。
  二、附属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成本核算对象一般可根据生产特点和成本管理要求确定。
  成本项目一般应分为:(1)人工费;(2)材料费;(3)机械使用费;(4)其他直接费;(5)间接费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费用)。
  企业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以上1—4项),一般应直接记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不能直接计入的,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发生的间接费用,可先在本科目设置“间接费用”明细科目进行归集,月份终了时,按一定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产品成本。
  三、月份终了,企业应将本月生产完成并验收入库的产成品,按其实际成本转入“库存产成品”科目;生产完成直接发交定货单位的代制品、代修品等工业性作业,可将其实际成本直接转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如产品的品种、类别、定单、批别等)设置明细帐,并按规定的成本项目分设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第421号科目 机械作业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机械站和运输队使用自有施工机械和运输设备进行机械作业(包括机械化施工和运输作业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从外单位或本企业其他内部独立核算的机械站租入施工机械,按照规定的台班费定额支付的机械租赁费,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机械使用费”成本项目中,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内部独立核算的机械施工、运输单位使用自有施工机械或运输设备进行机械作业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
  成本核算对象一般应以施工机械或运输设备的种类确定。
  成本项目一般分为:人工费、燃料及动力费、折旧及修理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用(为组织和管理机械作业生产所发生的费用)。
  三、发生的机械作业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材料”、“应付工资”、“累计折旧”等科目。月份终了,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分配和结转:
  1.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机械站和运输队为本单位承包的工程进行机械化施工和运输作业的成本,应转入承包工程的成本,借记“工程施工”科目,贷记本科目。
  2.对外单位、本企业其他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以及专项工程等提供机械作业(包括运输设备)的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专项工程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在月份终了时,应无余额。
  五、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承包工程;
  2.机械作业。
  在明细科目下,再按施工机械或运输设备的种类等成本核算对象设置明细帐,并按规定的成本项目分设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第431号科目 辅助生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非独立核算的辅助生产部门为工程施工、产品生产、机械作业、专项工程等生产材料和提供劳务(如设备维修、构件的现场制作、铁木件加工、固定资产清理、供应水、电、汽、施工机械的安装、拆卸的辅助设备的搭建工程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企业下属的生产车间、单位或部门,如机修车间、木工车间、混凝土车间、供水站、运输队等,如果实行内部独立核算,所发生的生产费用,应在“工业生产”、“机械作业”科目核算,不使用本科目。
  二、辅助生产部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成本核算对象一般可按生产的材料和提供劳务的类别确定。成本项目一般可分为:人工费、材料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用(指为组织和管理辅助生产所发生的费用)。
  三、发生的辅助生产费用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库存材料”等有关科目。月份终了,按受益对象分配辅助生产费用。其中对外单位提供的部分,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对本单位专项工程提供的部分,借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对本单位工程施工、产品生产、机械作业、管理部门等提供的部分,借记“工程施工”、“工业生产”、“机械作业”、“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辅助生产部门在产品的实际成本。
  五、本科目应按车间、单位或部门和成本核算对象设置明细帐,并按规定的成本项目分设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第501号科目 工程结算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企业向发包单位收取的各种索赔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按规定向发包单位收取的除工程价款以外的按规定列作营业收入的各种款项,如临时设施费、劳动保险费、施工机构调迁费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的工程价款收入应于其实现时及时入帐:
  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于合同完成,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收入实现,实现的收入额为承发包双方结算的合同价款总额。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合同,应分期确认合同价款收入的实现,即: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承包合同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收入实现,本期收入额为月终结算的已完工程价款金额。
  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次确认已完阶段工程收益的实现。即:应于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或工程阶段,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工程收入的实现。本期实现的收入额,为本期已结算的分段工程价款金额。
  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合同,其合同收益应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确认为收入一次或分次实现。本期实现的收入额,为本期结算的已完工程价款或竣工一次结算的全部合同价款。
  三、企业实现的工程价款收入和应向发包单位收取的列作营业收入的款项,借记“应收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按合同有关违约责任条款规定向发包单位收取的索赔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月份终了,本科目余额应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2号科目 工程结算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已完工程实际成本。
  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办法的合同工程,其本期已结算工程的工程成本,是指合同执行期间发生的累计合同工程成本。实行按月或分段结算办法的合同工程,其本期已结算工程的工程成本,应根据期末未结算工程成本累计,减期末未完工程成本进行计算。未完工程成本是指期末尚未办理价款结算的工程成本,可采用“估量法”或“估价法”计算确定。
  二、月份终了,企业应根据本月已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已完工程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
  三、月份终了,应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即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4号科目 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从事建筑安装生产活动取得工程价款结算收入而按规定应交纳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随同营业税一并计算交纳的教育费附加等。
  企业开展其他经营业务按规定应交纳的营业税、产品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随同营业税一并计算交纳的教育费附加等,在“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由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收入负担的营业税金以及随同营业税金一并交纳的教育费附加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
  三、月份终了,应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11号科目 其他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工程价款结算收入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产品销售收入、机械作业收入、材料销售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二、企业取得的各项其他业务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月份终了,本科目余额应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512号科目 其他业务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他业务收入相关联的各种支出。如产品销售成本、已结算的机械作业支出、材料销售成本、无形资产转让成本以及有关的税金及附加支出等。
  二、企业将本月销售实现的产品销售成本、机械作业支出、材料销售成本、无形资产转让成本及其他业务支出等,结转记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工业生产”、“机械作业”、“库存材料”、“无形资产”、“累计折旧”等有关科目。应交纳的税金及附加,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等科目。
  三、月份终了,企业应将本科目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其他业务类别设置明细帐,并按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521号科目 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差旅费、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咨询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递延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技术开发费、劳动保险费、坏帐损失等。
  二、企业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待摊费用”、“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累计折旧”、“应交税金”、“应付工资”、“坏帐准备”等科目。
  三、企业发生的管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即于月份终了,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管理费用项目设置明细帐。
  第522号科目 财务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金融机构手续费等。
  二、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的应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的利息收入、汇兑收益,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因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支出,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应计入有关资产的购建成本,借记“固定资产”、“专项工程支出”等科目,贷记“长期借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固定资产购建工程完成并已办理竣工决算后,于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应计入财务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借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与购建固定资产直接有关的借款,因使用前暂存银行而产生的利息收入,在固定资产购建工程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应与相应计入资产成本的利息支出冲抵,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专项工程支出”等科目。在固定资产购建工程竣工决算后发生的,应冲减财务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由于汇率变动,外汇调剂以及不同货币兑换等原因而发生的汇兑损益,应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1.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应计入本科目。如为汇兑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如为汇兑收益,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2.与购建固定资产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计入有关资产的购建成本,借记“固定资产”、“专项工程支出”等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或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固定资产”、“专项工程支出”科目。竣工决算后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或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发生的金融机构手续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月份终了,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应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算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六、本科目应按财务费用项目设置明细帐。
  第531号科目 投资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股票投资收益;
  2.债券投资收益;
  3.其他投资收益。
  三、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利以及债券利息,借记“银行存款”、“长期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认购已列作长期投资的债券,应于每期结帐时,按应计的利息,借记“长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溢价购入债券的,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与票面金额的差额,贷记“长期投资——债券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企业购入折价发行的债券,应于每期结帐时,按应计利息,借记“长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按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与票面金额的差额,借记“长期投资——债券投资”科目,按应计利息与分摊数的合计数,贷记本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短期投资”和本科目。
  企业出售、转让股票、债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帐面实际成本,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企业从其他单位分得的投资利润,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回投资时,收回的投资与投出资金数额如有差额,作增减投资收益处理,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四、月份终了,应将本科目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41号科目 营业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取得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如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因债权人原因无法支付而应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等。
  二、企业取得营业外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固定资产清理”、“应付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月份终了,本科目的余额应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营业外收入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542号科目 营业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非常损失、非正常停工损失等。
  二、发生的营业外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清理”、“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月份终了,本科目的余额,应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营业外支出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

     报表编号  |     报表名称     |    报表种类

  ---------|--------------|------------

  会施01表    |  资产负债表       | 月报、年报

  会施02表    |  损 益 表       | 月报、年报

  会施03表    |  财务状况变动表     | 年报

  会施02表附表1 |  利润分配表       | 年报

  -------------------------------------

       资 产 负 债 表

                                       会施01表

    编报单位:     ____年____月____日             单位: 元

  ------------------------------------------------

     资  产     |行次|年初数|期末数|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行次|年初数|期末数

  ------------|--|---|---|------------|--|---|----

  流动资产:       |  |   |   |流动负债:       |  |   |

              |  |   |   |            |  |   |

   货币资金       |  |   |   | 短期借款       |  |   |

              |  |   |   |            |  |   |

   短期投资       |  |   |   | 应付票据       |  |   |

              |  |   |   |            |  |   |

   应收票据       |  |   |   | 应付帐款       |  |   |

              |  |   |   |            |  |   |

   应收帐款       |  |   |   | 预收帐款       |  |   |

              |  |   |   |            |  |   |

    减:坏帐准备    |  |   |   | 其他应付款      |  |   |

              |  |   |   |            |  |   |

   预付帐款       |  |   |   | 应付福利费      |  |   |

              |  |   |   |            |  |   |

   其他应收款      |  |   |   | 未交税金       |  |   |

              |  |   |   |            |  |   |

   待摊费用       |  |   |   | 未付利润       |  |   |

              |  |   |   |            |  |   |

   存 货        |  |   |   | 其他未交款      |  |   |

              |  |   |   |            |  |   |

   其中:在建工程    |  |   |   | 预提费用       |  |   |

  --------------------------------------- -----------

  ------------------------------------------------

     资  产     |行次|年初数|期末数|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行次|年初数|期末数

  ------------|--|---|---|------------|--|---|----

  其他流动资产      |  |   |   |            |  |   |

  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  |   |   |  其他流动负债    |  |   |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  |   |   |            |  |   |

              |  |   |   |            |  |   |

     流动资产合计   |  |   |   |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  |   |

              |  |   |   |            |  |   |

  长期投资:       |  |   |   |    流动负债合计  |  |   |

              |  |   |   |            |  |   |

   长期投资       |  |   |   |长期负债:       |  |   |

              |  |   |   |            |  |   |

  固定资产:       |  |   |   | 长期借款       |  |   |

              |  |   |   |            |  |   |

   固定资产原价     |  |   |   | 应付债券       |  |   |

              |  |   |   |            |  |   |

   减:累计折旧     |  |   |   | 长期应付款      |  |   |

              |  |   |   |            |  |   |

   固定资产净值     |  |   |   | 其他长期负债     |  |   |

              |  |   |   |            |  |   |

   固定资产清理     |  |   |   |    长期负债合计  |  |   |

              |  |   |   |            |  |   |

   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  |   |   |            |  |   |

              |  |   |   |            |  |   |

     固定资产合计   |  |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

  专项工程:       |  |   |   | 实收资本       |  |   |

              |  |   |   |            |  |   |

    专项工程      |  |   |   | 资本公积       |  |   |

  --------------------------------------------------

  ------------------------------------------------

     资  产     |行次|年初数|期末数|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行次|年初数|期末数

  ------------|--|---|---|------------|--|---|----

  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  |  |   |   | 盈余公积       |  |   |

              |  |   |   |            |  |   |

   无形资产       |  |   |   | 未分配利润      |  |   |

              |  |   |   |            |  |   |

   递延资产       |  |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   |

              |  |   |   |            |  |   |

  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合计 |  |   |   |            |  |   |

              |  |   |   |            |  |   |

  其他资产:       |  |   |   |            |  |   |

              |  |   |   |            |  |   |

   临时设施       |  |   |   |            |  |   |

              |  |   |   |            |  |   |

   减:临时设施摊销   |  |   |   |            |  |   |

              |  |   |   |            |  |   |

   临时设施净值     |  |   |   |            |  |   |

              |  |   |   |            |  |   |

   临时设施清理     |  |   |   |            |  |   |

              |  |   |   |            |  |   |

   其他长期资产     |  |   |   |            |  |   |

              |  |   |   |            |  |   |

     其他资产合计   |  |   |   |            |  |   |

              |  |   |   |            |  |   |

      资产总计    |  |   |   |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计 |  |   |

  ------------------------------------------------

    补充资料:1.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____元; 2.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原价____元。


      损 益 表

                         会施02表

    编制单位:    __年度__月份       单位: 元

  -------------------------------

         项    目    |行次|本月数|本年累计数

  -----------------|--|---|------

  工程结算收入           |  |   |

                   |  |   |

  减:工程结算成本         |  |   |

                   |  |   |

    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  |   |

                   |  |   |

  工程结算利润           |  |   |

                   |  |   |

  加:其他业务利润         |  |   |

                   |  |   |

  减:管理费用           |  |   |

                   |  |   |

    财务费用           |  |   |

                   |  |   |

  营业利润             |  |   |

                   |  |   |

  加:投资收益           |  |   |

                   |  |   |

    营业外收入          |  |   |

                   |  |   |

  减:营业外支出          |  |   |

                   |  |   |

  利润总额             |  |   |

  -------------------------------

      
财务状况变动表

                                             会施03表

    编制单位:     ____年度                            单位: 元

  ---------------------------------------------------

       流动资金来源及运用      |行次|金额|    流动资金各项目的变动    |行次|金额

  -------------------|--|--|------------------|--|---

    一、流动资金来源         |  |  |  一、流动资产本年增加数     |  |

  1.本年利润             |  |  |1.货币资金            |  |

    加: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  |  |  |2.短期投资            |  |

    (1)固定资产折旧        |  |  |3.应收票据            |  |

    (2)临时设施摊销        |  |  |4.应收帐款            |  |

    (3)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   |  |  |   减:坏帐准备         |  |

    (4)固定资产盘亏(减盘盈)   |  |  |5.预付帐款            |  |

    (5)清理固定资产损失(减收益) |  |  |6.其他应收款           |  |

    (6)其他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 |  |  |7.待摊费用            |  |

        损失           |  |  |8.存货              |  |

                     |  |  |                  |  |

                     |  |  |其中:在建工程           |  |

                     |  |  |                  |  |

          小    计     |  |  |9.其他流动资产          |  |

                     |  |  |10.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减溢余) |  |

                     |  |  |11.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   |  |

                     |  |  |                  |  |

                     |  |  |  流动资产增加合计        |  |

  2.其他来源             |  |  |                  |  |

   (1)固定资产清理收入(减清理费用)|  |  |  二、流动负债本年增加数     |  |

   (2)收回长期投资         |  |  |1.短期借款            |  |

   (3)增加长期借款         |  |  |2.应付票据            |  |

   (4)发行债券           |  |  |3.应付帐款            |  |

   (5)增加长期应付款        |  |  |4.预收帐款            |  |

   (6)投资转出固定资产       |  |  |5.其他应付款           |  |

  ---------------------------------------------------

  ---------------------------------------------------

       流动资金来源及运用      |行次|金额|    流动资金各项目的变动    |行次|金额

  -------------------|--|--|------------------|--|---

   (7)投资转出无形资产       |  |  |6.应付福利费           |  |

   (8)资本净增加额         |  |  |7.未交税金            |  |

       (减少资本以“-”号表示) |  |  |                  |  |

                     |  |  |8.未付利润            |  |

          小     计    |  |  |9.其他未交款           |  |

                     |  |  |10.预提费用           |  |

   流动资金来源合计          |  |  |11.其他流动负债         |  |

   二、流动资金运用          |  |  |12.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  |

  1.利润分配             |  |  |                  |  |

   (1)应交所得税          |  |  |                  |  |

   (2)应交财政特种基金       |  |  |                  |  |

   (3)提取盈余公积         |  |  |                  |  |

   (4)应付利润           |  |  |                  |  |

  2.其他运用             |  |  |                  |  |

   (1)增加固定资产         |  |  |                  |  |

   (2)增加专项工程         |  |  |                  |  |

   (3)增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    |  |  |                  |  |

       及其他资产         |  |  |                  |  |

   (4)增加长期投资         |  |  |                  |  |

   (5)偿还长期借款         |  |  |                  |  |

   (6)收回应付债券         |  |  |                  |  |

   (7)支付长期应付款        |  |  |                  |  |

         小     计     |  |  |                  |  |

   流动资金运用合计          |  |  | 流动负债增加净额         |  |

   流动资金增加净额          |  |  | 流动资金增加净额         |  |

  ---------------------------------------------------

  


     利润分配表

                  会施02表附表1

    编制单位:    __年度    单位:    元

  ---------------------------

                   |  |本年|上年

       项     目     |行次|  |

                   |  |实际|实际

  -----------------|--|--|---

  一、利润总额           |  |  |

                   |  |  |

    减:应交所得税        |  |  |

                   |  |  |

  二、税后利润           |  |  |

                   |  |  |

    减:应交财政特种基金     |  |  |

                   |  |  |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  |  |

                   |  |  |

      上年利润调整       |  |  |

                   |  |  |

    减:上年所得税调整      |  |  |

                   |  |  |

  三、可供分配利润         |  |  |

                   |  |  |

    加:盈余公积补亏       |  |  |

                   |  |  |

    减:提取盈余公积       |  |  |

                   |  |  |

      应付利润         |  |  |

                   |  |  |

  四、年末未分配利润        |  |  |

  ---------------------------

 


 


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月末、季末、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投资者权益的情况。
  二、本表“年初数”栏各项目,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三、本表期末数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企业库存现金、银行结算户存款、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资金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短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购入的随时可以变现的股票和债券等各种有价证券的实际成本。有市价的,应在本项目内注明期末时市价。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应收票据”项目,反映企业收到的而尚未到期收款也未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根据“应收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已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不包括在本项目内。其中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应在本表下端补充资料内另行反映。
  4.“应收帐款”项目,反映企业应收的与企业经营业务有关的各项款项。企业预付的帐款,应在本表“预付帐款”项目反映;预收的帐款,应在本表“预收帐款”项目内反映。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帐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借方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5.“坏帐准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尚未转销的坏帐准备金。本项目根据“坏帐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本项目为“应收帐款”项目的减项。
  6.“预付帐款”项目,反映企业预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款和预付给供应单位的购货款。本项目根据“预付帐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7.“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企业对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应收和暂付的款项,本项目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以后各期分期摊销的费用。开办费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应在本表“递延资产”项目反映。本项目应根据“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预提费用”科目期末如有借方余额,也在本项目内反映。
  9.“存货”项目,反映企业期末结存在库、在用、在途、在建和在加工中的各项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各种材料、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库存产成品、在建工程等。本项目应根据“物资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物资”、“库存产成品”、“工程施工”、“工业生产”、“辅助生产”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其中在建工程应单独列示。
  企业如有除上述各项流动资产以外的其他流动资产,根据有关科目期末余额,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单独列示,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10.“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项目,反映企业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准处理的流动资产盘亏和毁损扣除盘盈、溢余后的净损失,根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所属“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1.“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项目,反映企业长期投资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债券,根据“长期投资”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12.“长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其中,股票和债券如有市价的,应在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中说明期末时的市价。长期投资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债券,应在流动资产类中的“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项目单独反映。本项目根据“长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后的数额填列。
  13.“固定资产原价”项目和“累计折旧”项目,反映企业所有的各种固定资产原价和累计折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产权尚未移交本单位之前,其原价及已提折旧也包括在内。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原价应在本表补充资料内另行反映。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固定资产净值”项目,反映企业固定资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净值,根据“固定资产原价”项目数字减“累计折旧”项目数字后的差额填列。
  15.“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企业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减变价收入后的数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扣除临时设施清理后的数额填列。
  16.“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项目,反映企业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准处理的固定资产盘亏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根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所属“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7.“专项工程”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尚未竣工投入使用的各种专项工程,包括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改建扩建,购入需要安装设备的安装工程以及建造临时设施等各种专项工程发生的实际成本。本项目根据“专项工程支出”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8.“无形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各项无形资产原价扣除摊销后的净值。根据“无形资产”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9.“递延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和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及其他递延支出。本项目根据“递延资产”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0.“临时设施”项目和“临时设施摊销”项目,反映企业所有各种临时设施原值和累计摊销。分别根据“临时设施”科目和“临时设施摊销”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1.“临时设施净值”项目,反映企业临时设施原值减累计摊销后的净值,根据“临时设施”项目数字减“临时设施摊销”项目数字后的差额填列。
  22.“临时设施清理”项目,反映企业已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临时设施净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减变价收入后的数额。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所属“临时设施清理”明细科目余额填列。
  除以上长期投资、固定资产、专项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临时设施之外,企业如有其他长期资产,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在“其他长期资产”项目单独列示,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23.“短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尚未归还的1年以内的款项。根据“短期借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4.“应付票据”项目,反映企业为了抵付货款和工程款等而开出、承兑的尚未到期付款的应付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根据“应付票据”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5.“应付帐款”项目,反映企业因购买材料、物资和接受劳务等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以及因分包工程应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价款。预付购货款和预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款、备料款,应在本表“预付帐款”项目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帐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6.“预收帐款”项目,反映企业预收发包单位的工程款和备料款,以及预收购货单位的货款。本项目根据“预收帐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7.“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应交税金、应交利润、应付投资人利润和其他应交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8.“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提取尚未支用的福利费,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9.“未交税金”项目,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各种税金,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0.“未付利润”项目,反映企业按有关投资合同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付但尚未支付给投资人的利润,根据“应付利润”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1.“其他未交款”项目,反映企业除应交税金、应交利润以外的按规定应上交国家的其他各种款项,根据“其他应交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2.“预提费用”项目,反映企业所有已经预提计入成本费用而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根据“预提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果“预提费用”科目为借方余额,应在“待摊费用”项目反映。
  企业如有除以上流动负债之外的其他流动负债,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在“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单独列示,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33.“长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向银行及其他单位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种借款,以及企业基建部门随交付使用财产一并转来的基建借款。根据“长期借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4.“应付债券”项目,反映企业实际发行的债券及应计的利息,根据“应付债券”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5.“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企业如有除上述长期负债之外的其他长期负债应根据有关科目期末余额,在“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单独列示,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中将于1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应于本表“1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单独反映。本表长期负债类各项目均应根据有关科目余额扣除将于1年内到期偿还数后的余额填列。
  36.“实收资本”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7.“资本公积”项目和“盈余公积”项目,分别反映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资本公积金和按规定从实现的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根据“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8.“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尚未分配的利润。根据“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用“-”号反映。
  损 益 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月份、年度内利润(或亏损)的实现情况。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报表时,“本月数”栏改为“上年累计数”,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如果上年度损益表与本年损益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累计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到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根据上月本表本栏数字与本月本表“本月数”栏数字合计数填列。
  三、本表“本月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工程结算收入”项目,反映企业已结算工程的价款收入。根据“工程结算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2.“工程结算成本”项目,反映企业已结算工程的实际成本。根据“工程结算成本”科目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3.“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企业由工程价款收入负担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根据“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科目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4.“工程结算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已结算工程实现的利润,根据“工程结算收入”项目数字减“工程结算成本”、“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项目数字后的余额填列。如为亏损以“-”号表示。
  5.“其他业务利润”项目,反映企业除工程价款结算收入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扣除其他业务支出(包括其他业务成本及应负担的费用、税金)后的净收益(如为净支出应以“-”号表示)。本项目根据“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6.“管理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应由工程收入负担的管理费用。根据“管理费用”科目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7.“财务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应由工程收入负担的财务费用。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8.“营业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实现的营业利润。根据“工程结算利润”项目数字加“其他业务利润”项目数字减“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项目数字后的余额填列。如为亏损以“-”号表示。
  9.“投资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包括分得的投资利润、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认购股票应得的股利等。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的数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亏损,用“-”号表示。
  10.“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企业业务经营以外的收入和支出,分别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和“营业外支出”科目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四、企业所属内部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等,其损益表内的主营业务可以根据本身的特点设置。企业在汇编本表时,将主营业务利润总额列入“其他业务利润”项目。
  财务状况变动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年度内流动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以及各项流动资金的增加和减少情况。
  二、本表左方反映流动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右方反映各项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增减情况。左方流动资金来源合计数与流动资金运用合计数的差额和右方流动资产增加(或减少)净额与流动负债增加(或减少)净额的差额,都反映企业流动资金增加(或减少)的净额,两者应该相等。
  三、本表“流动资金来源和运用”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本年利润”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内实现的利润(如为亏损用“-”号表示),本项目应根据“损益表”中“利润总额”项目“本年累计数”栏的数字填列。
  2.“固定资产折旧”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内累计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本项目应根据“累计折旧”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3.“临时设施摊销”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内累计提取的临时设施摊销额,本项目应根据“临时设施摊销”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4.“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内累计摊入成本、费用的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价值。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5.“固定资产盘亏(减盘盈)”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内经批准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固定资产盘亏减去盘盈后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和“营业外收入”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中固定资产盘亏损失扣除固定资产盘盈收益后的差额填列。
  6.“清理固定资产损失”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内因出售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发生的净损失,即投入清理并已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价值损失。不包括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取得的变价收入等。本项目应根据与“营业外支出”科目所属“固定资产清理损失”明细科目相关联的“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有关记录分析填列。
  7.“其他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项目,反映不包括在以上项目中的其他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如固定资产捐赠支出等,本项目根据“营业外支出”等科目填列。
  8.“固定资产清理收入”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清理固定资产发生的变价收入、出售固定资产价款收入以及因固定资产损失应向过失人或保险公司收回的赔偿款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有关明细科目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9.“收回长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内收回的长期投资累计数。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本年度内企业增加的长期投资应在本表“增加长期投资”项目单独反映,不从本项目数字内扣除。
  10.“增加长期借款”、“发行债券”和“增加长期应付款”项目,分别反映企业本年度内新增长期借款、发行债券和增加的长期应付款,应分别根据“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企业本年度内归还长期借款和收回的债券以及支付长期应付款,应分别在本表“偿还长期借款”、“收回债券”和“支付长期应付款”项目填列,不从上述有关项目数字内扣除。
  11.“投资转出固定资产”和“投资转出无形资产”项目,分别反映企业在本年度内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累计数。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方发生额有关数字与“累计折旧”、“长期投资”科目的借方发生额有关数字分析填列。
  12.“资本净增加额”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内增加的资本,根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科目年末余额合计数减年初余额合计数后的余额填列。
  13.“应交所得税”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应交纳的所得税。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4.“应交财政特种基金”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应上交财政的特种基金,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应交财政特种基金”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5.“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提取的盈余公积。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提取盈余公积”明细科目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企业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在本项目以“-”号表示。
  16.“应付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已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应付利润”明细科目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上述利润分配各项目均不包括调增调减上年利润相应调整的利润分配数。
  17.“增加固定资产”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内增加的固定资产净值,根据“固定资产”科目本年借方发生额和“累计折旧”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18.“增加专项工程”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内发生的各种专项工程支出,根据“专项工程支出”科目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19.“增加临时设施”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内增加的临时设施价值,根据“临时设施”科目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20.“增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内增加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根据“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临时设施”等科目的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21.“增加长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内增加的长期投资,根据“长期投资”科目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22.“偿还长期借款”、“收回应付债券”和“支付长期应付款”项目,分别反映企业本年度内偿还的长期借款、收回的应付债券和支付的长期应付款。分别根据“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和“长期应付款”科目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四、本表流动资金各项目反映流动资产增加(或减少)和流动负债增加(或减少)情况,应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各项流动资产、流动负债的年末数减年初数后的差额直接填列。如果年末数小于年初数时,表示流动资产或流动负债的减少,以“-”号表示。
  五、为如实反映企业流动资金的来源、运用以及增减情况,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表中增加或减少必要项目。
  利润分配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利润分配情况和年末分配利润节余情况。
  二、本表“本年实际”栏各项目,根据当年“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及所属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利润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全年实现的利润。如为亏损,用“-”号表示。本项目数字应与“损益表”中“利润总额”项目本年累计数一致。
  2.“应交所得税”项目,反映企业年度终了时,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的本年应交所得税。
  3.“税后利润”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根据“利润总额”减“应交所得税”后的数字填列。
  4.“应交财政特种基金”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5.“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上年末未分配的利润,如为未弥补的亏损,用“-”号表示。本项目数字应与上年本表“年末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本年实际栏数字一致。如为未弥补亏损,用“-”号表示。
  6.“上年利润调整”项目,反映企业由于某种原因对上年(或以前年度)利润进行调整而引起年初未分配利润的变化金额,即调增或调减年初未分配利润数额。调减数用“-”号表示。本项目数字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7.“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反映企业因调整上年利润而引起的所得税调整数额,即调增或调减的应交所得税数额。调整减少的应交所得税以“-”号表示。
  8.“可供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可用于分配的利润。根据“税后利润”减“应交财政特种基金”加“年初未分配利润”、“上年利润调整”减“上年所得税调整”后的数字填列。
  9.“盈余公积补亏”项目,反映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的数额。
  10.“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从当年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
  11.“应付利润”项目,反映已决定并入帐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12.“年末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年末未分配的利润。
  三、本表“上年实际”栏各项目一般应根据上年本表“本年实际”栏各项目填列。如果上年本表与本年本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需将上年度报表项目名称和数字按本年项目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数字填入本表“上年实际”栏内。
  如果本年本表“本年实际”栏所属“上年利润调整”项目、和“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有数字列示时,“上年实际”栏所属各项目应作如下调整后填列:
  1.“利润总额”项目,根据上年本表“本年实际”栏所属“利润总额”项目数字加计本年本表“本年实际”栏所属“上年利润调整”项目数字后的数额填列。
  2.“应交所得税”项目,根据上年本表“本年实际”栏所属“应交所得税”项目数字加计本年本表“本年实际”栏所属“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数字后的数额填列。
  3.“税后利润”项目,根据上述调整后的上年利润总额减调整后的上年应交所得税数额后的余额填列。
  4.“应交财政特种基金”项目,根据上年本表“本年实际”栏所属“应交财政特种基金”项目数字填列。
  5.“年初未分配利润”、“上年利润调整”和“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根据上年本表“本年实际”栏所属相关项目数字填列。
  6.“可供分配利润”项目根据调整后的“上年实际”栏所属“税后利润”减“应交财政特种基金”加“年初未分配利润”加“上年利润调整”减“上年所得税调整”后的余额填列。
  7.“盈余公积补亏”、“提取盈余公积”和“应付利润”项目根据上年本表“本年实际”栏所属相关项目数字填列。
  8.“年末未分配利润”项目,根据调整后的“上年实际”栏所属“可供分配利润”加“盈余公积补亏”减“提取盈余公积”、“应付利润”后的余额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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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莫道不消魂半夜凉初透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二条 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佳节又重阳人民币计算。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第七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第八条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九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条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十三条 营业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四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十五条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一、交通运输业  3% 
二、建筑业  3% 
三、金融保险业  5% 
四、邮电通信业  3% 
五、文化体育业  3% 
六、娱乐业  5%-20% 
七、服务业  5% 
八、转让无形资产  5% 
九、销售不动产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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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标准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于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本标准以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标准另行制定。


    四、中小企业标准为:


    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建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住宿和餐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五、本规定中,职工人数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末从业人员数代替;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七、企业类型的确认以国家统计部门的法定统计数据为依据,不再沿用企业申请、政府审核的方式。


    八、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委等五部委1988年公布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及1992年公布的该标准的补充标准同时废止。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 政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二OO三年二月十九日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算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工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万元


万元


2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300-2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3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建筑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万元


万元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6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6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批发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2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100-2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100以下


3000以下


零售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5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100-5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交通运输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5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500以下


3000以下


邮政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1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1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以下


3000以下


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8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400-800以下


3000-15000以下


40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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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佳节又重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人比黄花瘦席令
第 四十二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佳节又重阳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佳节又重阳法》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人比黄花瘦席  **
                             2005年10月27日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一百六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佳节又重阳法定公积金。公司佳节又重阳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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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查找技术性错账的简便方法

在会计或审计的过程中,一般自审或互审都从两个方面进行审计:一方面是查看该单位是否认真贯彻执行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另一方面是技术审计,查看会计人员在做账时是否有差错。对于一般的差错,用审计的一般方法更正差错即能解决。但遇到难以查找的客观性的错账且数目比较大的情况,不论是会计还是审计人员,都会感到头疼,尤其是会计人员,在到了期末要出报表时,才发现账目不平衡,主管会计也无计可施。对此,我们总结出一套简便办法,愿与同仁共同探讨。

    对于易错难找,又不知如何改正的规律性错账,我们认为一般不外乎有以下两大类:
    第一大类,两数颠倒或多位数乱(串)位和错位,两数之差或其差数各位横加之和能被9除开。
    第一种情况,科目、方向都没有错,只是在记账时有一方把两个数字记颠倒,或者是将多位数字记乱了,如果这两个数之差或其差数各位横加之和,能被9除开,此数便是错数。
    对于两位数,如果把两位数记颠倒了,如45记成54;81记成18;26记成62,等等。其差额就是9的倍数,一目了然。如果是多位数记错,无论它是正数、负数还是小数,如果两数之差或其差数各位横加之和是9的倍数,则此数便是出差错的数。

    例1,如果将9604175328这个数在记账时写成7350692481,这两个数之差是+2253482847,它是9的倍数。但是查了各个证、账均无这个数。
    例2,如果将93571594560483记成759391530846
    45,这两个数之差是+17632441475838,它也是9的倍数。
    例3,如果将3409786521记成7968532104,这两数之差是-4558745583,它也是9的倍数。
    你可不必真正实际去用9除,这样太麻烦,这里我提供一个简便方法:就是把这个差数的各个数字横着相加之和数,用目一看便知是否是9的倍数。如:例1、例2和例3的差数的各位横加之和分别是45,63,54,一看便知它们都能被9除开。

    第二种情况:错位,(一位或多位)两数之差或其差数各位横加之和也是9的倍数。
    例1,将20000元写成200元;
    例2,将50元写成5000元;
    例3,将0.9572写成95.72等等。
    即错了位或忘了点或点错了小数点,两数之差或其各位横加之和是9的倍数。例1,例2,例3的差数分别为19800,-4950,-94.7628,它们能被9除,它们的各位横加之和是18,18,36,都能被9除。可以判断,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笔误,不属故意营私舞弊。
    由此可见:无论是颠倒、串位还是错位,两数之差或各位横加之和能被9除开,此情况一般属于笔误。

    第二大类,一方大于另一方,用除2法。
    即查看了所有的凭证、数字均无问题,但试算平衡时,发现借方大于贷方或贷方大于借方一个数,查了多遍查不出原因,找不到这个数。请你将错的这个数用2除,然后再查查账或凭证上是否有这个数,如果发现一方大于另一方2000元,但是凭证上无此数,它被2除后是1000元,凭证上正好有这1000元,这说明方向记反了。如果借方大于贷方,就首先查看相关的对应科目,如是否应付账款记成应收账款,长期(短期)借款写成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记成其他应收款,营业外支出记成营业外收入,等等。如果贷方大于借方,则查与其相反的科目,如果有,再试算平衡一下,如果平衡了,就按更正差错的方法更正过来.
(转新世纪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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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年报的识别方法

虚假年报的识别方法

  投资者通过解读年报作出投资决策的前提是假设年报信息都真实可靠,能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但遗憾的是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这个前提假设有时很值得怀疑。美国的安然事件、世通丑闻、中国的蓝田股份、银广夏、东方电子等造假事件无不让投资者感到触目惊心。那么如何才能识别虚假年报呢?下面介绍一些方法,希望投资者籍此从年报中找出造假的蛛丝马迹。

  (1)观测公司的营业利润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在利润表上做假比在现金流量表上做假要容易得多,前者通过虚开发票,虚构交易很容易完成。如果公司上下合谋,从原材料的购进到产品的销售出库各个环节单证手续齐全,即使注册会计师也很难审计出来;但现金流量就不一样了,如果想虚增现金流量,一方面需要有外部资金进帐,另一方面还需银行方面提供齐备的交易记录,但这两点通常是很难办到的。因此投资者可结合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与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来判断公司年报是否存在做假嫌疑。在分析时,投资者可构造比率,用营业利润除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然后做趋势分析,如果比率在不断加大,则基本可以判断公司可能存在问题。这个比率也可以同行业比较,如果与行业平均水平相比相差太大,投资者也应引起警觉。

  有心的投资者还可参照上面的方法分析净利润及与之对应的现金净流量的关系。计算公式为:与净利润对应的现金净流量=经营现金净流量+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净额+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到的现金净额。

  (2)观测是否存在销售收入与营业利润大幅上升,同时存货大幅上升、存货周转率下降的现象。如果存在这种现象则可能存在虚构销售或少结转成本的可能。

  (3)观测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与销售收入的关系。通常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与销售收入存在一个比较固定的比率关系,而且在同行业中这个比率也比较接近,如果这个比率波动太大或偏离行业水平太远,则公司的销售收入可能有问题。

  (4)结合公司的投资项目分析对外负债与财务费用的关系。资产负债率高的企业的利息支出通常比较高,但专门为建造固定资产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利息支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如果公司对外负债很高,但财务费用少,在建工程(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显示)金额也不多,则可能存在通过滥用利息资本化操控利润的嫌疑。

  (5)关注无形资产。我国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确认比较严格,自行开发取得的无形资产,只将取得时发生的费用确认为无形资产的价值,对于开发过程中的材料费、人工费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如果年报显示的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增加过多,则可能存在费用资本化的嫌疑。

  另外如果公司的业绩与行业水平偏离太大,资产重组和关联交易频繁,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经常变动,经常出现会计差错更正,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等波动较大等,投资者对其年报的真实性需提高警惕。上述方法可以用来识别可能造假的年报,但不是所有造假的年报都可以用这些方法来识别,因为会计做假的方法和高明的手段很多,不能穷尽,也无法穷尽。真正要杜绝或减少虚假会计报表只能靠制度建设,社会诚信等大环境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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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员三字金

 


 


出纳员,很关键;静头脑,清杂念。
  业务忙,莫慌乱;情绪好,态度谦。

  取现金,当面点;高警惕,出安全。

  收现金,点两遍;辨真假,免赔款。

  支现金,先审单;内容全,要会签。

  收单据,要规范;不合规,担风险。

  账外账,甭保管;违法纪,又罚款。

  长短款,不用乱;平下心,细查点。

  借贷方,要分清;清单据,查现款。

  月凭证,要规整;张数明,金额清。

  库现金,勤查点;不压库,不挪欠。

  现金账,要记全;账款符,心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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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择会计

 


谈谈中小企业如何选择会计


 


现在多数中小企业在选择会计这个问题上有这样的一种想法:找一个会计兼职企业文员或者企业保管等工作。这种想法是好的,因为中小企业会计工作量不大,找一个专职会计觉得是浪费,所以就让会计兼其它工作。但是我们的中小企业老板就没想到,这种做法是得不偿失。你会问这是为什么?下面我就谈谈个人意见:


首先是会计工作和企业其它工作有着很大区别,会计是为企业记帐、核算成本、计算各种税款(营业税、所得税、增值税)等专业工作,是一般人员做不了的一项工作;其二是中小企业会计业务量不大,找一名合格的会计,工资一般都是要10001200元左右,另外还要为聘请的会计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等基金,这才是浪费;第三是所聘请的会计不一定能做好文员工作,因为会计学的知识和文员所学的知识是不同的;第四如果懂点会计知识,又能做文员工作的,这样的会计业务就很难保证,如果给你带来核算不清、账目混乱、税务罚款等问题的时候,你就会后悔了。


根据以上情况我认为用以下方法解决:一是中小企业机关人员是根据经营状况安排的,如果想使企业有较好的发展,会计、出纳岗要分设;二是看企业的会计业务量的大小,如果业务量很大可以设专职会计人员,如果会计工作量不大可以找“会计服务中心”帮你代理记帐,使你有一个满意的核算结果。这样不光是会计业务技术力量强,而且比你聘请的会计费用也少得多;三是企业请其它劳动力就好请了,费用也不会高。


这样不就解决了企业想选择的会计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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